关于海港区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恢复年审的通知
鉴于新冠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海港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将恢复开展,请保障家庭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按期年审。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范围和对象
海港区范围内已纳入住房保障的一、二、三类家庭。
二、年审安排
工作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2:00-4:30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年审安排如下:
年审时间 |
年审对象 |
年审地点 |
9.3-9.4 |
海滨路办事处辖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9.7-9.8 |
河东办事处辖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9.9-9.10 |
东环路办事处辖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9.11 |
白塔岭办事处辖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9.14 |
港城大街办事处辖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9.15 |
建设大街办事处辖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9.16 |
燕山大街办事处辖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9.17-9.18 |
西港路辖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9.21 |
北环路辖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9.22 |
文化路辖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9.23 |
海港镇、海阳镇、东港镇、西港镇、北港镇、北部工业区、石门寨镇、驻操营镇辖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9.24-9.30 工作日 |
错过办理日期的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2.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家庭年审分东、西两个服务中心同时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东服务中心:
年审时间 |
年审对象 |
年审地点 |
10.9 |
温馨家园3栋1单元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10.10 |
温馨家园3栋2单元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10.12 |
温馨家园4栋1单元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10.13 |
温馨家园4栋2单元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10.14 |
温馨家园5栋1单元1-16层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10.15 |
温馨家园5栋1单元17-33层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10.16 |
温馨家园5栋2单元1-16层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10.19 |
温馨家园5栋2单元17-33层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10.20 |
温馨家园5栋3单元1-16层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10.21 |
温馨家园5栋3单元17-33层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10.22-11.6 工作日 |
错过相应办理日期的保障家庭(含安居东里、安居里、东环北里、军安小区、兴安家园之前未按期年审家庭) |
安居东里一组团物业三楼 |
西服务中心:
年审时间 |
年审对象 |
年审地点 |
9.3 |
大儒世家1栋1单元1-14层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4 |
大儒世家1栋1单元15-26层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7 |
大儒世家1栋2单元1-14层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8 |
大儒世家1栋2单元15-26层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9 |
大儒世家2栋1单元1-14层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10 |
大儒世家2栋1单元15-26层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11 |
大儒世家2栋2单元1-14层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14 |
大儒世家2栋2单元15-26层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15 |
大儒世家3栋1单元1-14层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16 |
大儒世家3栋1单元15-26层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17 |
大儒世家3栋2单元1-14层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18 |
大儒世家3栋2单元15-26层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21 |
大儒世家4栋1单元1-14层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22 |
大儒世家4栋1单元15-26层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23 |
大儒世家4栋2单元1-14层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24 |
大儒世家4栋2单元15-26层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25 |
学府嘉园18栋1单元1-17层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27 |
学府嘉园18栋1单元18-33层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28 |
学府嘉园12栋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29 |
学府嘉园15栋1单元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9.30 |
学府嘉园15栋2单元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10.9 |
学府嘉园1栋1单元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10.10 |
学府嘉园1栋2单元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10.12 |
学府嘉园3栋1单元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10.13 |
学府嘉园3栋2单元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10.14 |
学府嘉园4栋1单元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10.15 |
学府嘉园4栋2单元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10.16 |
学府嘉园5栋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10.19 |
学府嘉园6栋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10.20 |
学府嘉园7栋1单元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10.21 |
学府嘉园7栋2单元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10.22 |
学府嘉园8栋1单元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10.23 |
学府嘉园8栋2单元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10.26-10.27 |
学府嘉园21栋公共租赁住房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10.28 |
学府嘉园22栋公共租赁住房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10.29-11.6 工作日 |
错过相应办理日期的保障家庭 |
学府嘉园21-1-102室 |
三、年审标准
第一类保障家庭:
1.申请人需具有城市区城镇户籍人口,且实际居住;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
第二类保障家庭:
1.申请人需具有城市区城镇户籍人口,且实际居住;
2.城镇低收入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
第三类保障家庭:
1.具有城市区城镇户籍人口的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辖区上年度收入标准2倍以下;(申请租赁补贴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辖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
4.外来务工人员需在申请地工作,持有申请地居住证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当地当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四、年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类家庭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3)民政部门已年审的低保证原件;
(4)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包括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异、丧偶及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需前往年审窗口签署单身承诺书);
(5)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6)审核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类家庭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包括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异、丧偶及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需前往年审窗口签署单身承诺书);
(4)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5)审核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类家庭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类轮候家庭无需提供);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包括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异、丧偶及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需前往年审窗口签署单身承诺书);
(4)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市区城镇户籍家庭需提供养老保险收入凭证;
(6)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交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7)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8)审核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注意事项
1.参加年审家庭要戴口罩,做好自我防护,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排队间隔1米,主动接受体温检测。
2.截止于2020年11月6日未按期参加年度审核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腾退房屋或停发租赁补贴。
3.本人及保障家庭成员名下住房面积超标、家庭收入、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请在年审期间及时递交相关材料进行变更。如保障家庭递交及填写的所有材料、数据存在隐瞒、虚报、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已取得的保障性住房或租赁补贴,并列入失信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购或租赁保障性住房。
2020年8月31日